饮料酒标准规定饮料酒标签必须包括的内容

2016-06-18 08:31:23 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9月发布的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对饮料酒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并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GB10344-2005主要有如下四方面的变化:

(1)饮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vol~65.0%vol改为0.5%vol以上。

(2)明确了强制标示、免除标示和非强制标示内容。GB10344-2005明确规定,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识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原汁含量、制造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产品内容;同时,批号、饮用方法、产品类型、能量和营养素被定为非强制性标示内容,不做强制要求。

(3)对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进行了说明,对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4)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推荐相关企业在酒瓶标签上采用标示饮酒危害的“劝说语”。推荐企业在标签上印上“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提示语,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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