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烟酒类税条例
(民国35年8月16日国府公布)
第一条 凡国内产制之烟类酒类除应征货物税者另有规定外依本条例征烟酒类税
第二条 烟酒类税为国家税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税务机关征收之
第三条 烟酒类税税率规定如下
一、烟酒税分烟叶烟丝两种烟叶税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收百分之五十烟丝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酒类税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百分之八十
前项第一款刨丝之烟叶仍应先纳烟叶税
第四条 国产烟酒类之完税价格应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三个月内平均批发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之计算根据但市场实际价格超过或低于完税价格所依据之平均批价四分之一时财政部得随时为适当之调整前项平均批发价格包括(甲)该项完税价格(乙)原纳税款即该项完税价格应征税率之数(丙)由产地运达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定为完税价格百分之十五
完税价格之计算公式如下
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格×l00+(100+烟酒类税率之数+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15)=核定完税价格
征收国产烟酒税类之货品为便利稽征财政部得斟酌情形采行分类分级课税
第五条 烟酒堂价之调查物价指数之编制以及完税价格之评定修订等项由税务署评价委员会办理之
第六条 烟酒类税均就产地一次征收行销国内地方政府一律不得重征任何税捐
第七条 烟酒类以财政部税务署颁发之完税照为完税凭证并于包件上或容器封口处实贴印照但零星门售之烟丝及散装零星门沽之酒不能实贴印照者祗发给完税照
第八条 凡经营烟类酒类之商人暨经纪人概应报请当地稽征机关转请货物税机关核准登记并由局汇报税务署备查
第九条 烟酒商及货物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自主管征收机关没收其货件并送法院处以比照所漏税额十倍以下罚锾其触犯刑事部份应依刑法处断
一、私制烟酒者
二、以未税烟酒私售私运者
三、购买未完税之烟叶私自刨丝出售者
四、运销货件并无照证或货照不符经税务机关查系漏税者
五、以高价烟酒类冒充低价烟酒类者
六、烟叶抽出烟筋未经报明或以叶夹入烟筋者
七、将完税照或分运照印照改装证改制证改窜或重用者
八、印照或改装证改制证不实贴于包件或容器上者
九、伪造完税照分运照印照改装证改制证或机关戳记及使用者
前项漏税货件如已出售不能没入者除依法处罚并追缴外仍责令补税
第十条 烟酒商及货物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千元以下之罚锾
一、未遵规定手续报告或报告不实者
二,运销完税之烟酒不报请查验者
三、完税之烟酒分运或改运他处未经换领分运照者
四、运输完税之烟酒中途销售未经报请当地稽征机关核准者
五、未遵规定办理登记及停业时不报请注登销记者
六、抗拒检查者其触犯刑事部份应依刑法处断
第十一条 刨制烟丝店如购入未税烟叶刨制成丝而烟丝已经纳税者得专就烟叶部分处罚如烟丝亦未纳税应就烟叶烟丝各别处罚
第十二条 烟丝税酒类税应由刨烟丝商酿户依照主管征收机关查定产量每月分十六日及月终两期缴税逾期不缴者主管征收机关得移送法院追缴并依下列规定处罚之
一、逾限一个月以上者处所欠税额百分之十五罚锾
二、逾限二个月以上者处以所欠税额百分之三十罚锾并得停止营业
第十三条 本条例之追缴罚款及停止营业由以法院裁定行之对于前项裁定得于五日内向该管上级法院抗告对于抗告法院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令受罚人缴纳罚锾及应追缴之金额逾限不缴者强制执行之
第十四条 关于烟酒类之稽征登记及查验规则由财政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上一页:关于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