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
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全许办(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文件
《关于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和行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白酒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白酒生产企业众多,企业规模、生产方式和工艺水平各异,给发证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为了加快发证进度,完善工厂条件审查内容,确保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白酒质量,有效遏制白酒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让百姓喝上放心酒,现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按照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的规定,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审查中心),在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办白酒产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中国酿酒协会白酒分会(简称白酒分会)协助审查中心做好白酒产品发证工作。地方酿酒(白酒)协会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白酒产品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半固态法白酒生产设备,要求有发酵容器(罐、池)、蒸酒机、贮酒容器(池、缸、罐)、灌装机。
四、检测条件按产品标准要求,需要配备检测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的,必须配备,不得降低标准;不需要配备的,可不必配备。
五、液态法白酒(CB/T17204-1998中,传统液态法白酒、串香白酒、固液勾兑白酒、调香白酒四类)需要配备的生产设备仍然按着《白酒工厂条件审查要求》执行。检测条件按所生产的白酒香型,需要配备的仪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必须配齐(详见附表)。液态法白酒,在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液态法”。
六、糖化饲料生成的白酒,暂不列入本次发证范围。
七、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今后上报自酒材料时,按白酒的种类,相应注明香型、液态法、散装及所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便于白酒材料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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