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1953

2016-05-26 17:50:26 政策法规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1953-1957年)

1953年是国家进入有计划经济建设的第一年,工业生产有很大发展,农业虽有部分地区遭受灾害,但粮食的总产量仍略高于l952年的水平,同时国家大量投资于基本建设,使人民购买力相应提高,对烟酒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由于国家实行对卷烟的包销和酒的专卖,掌握了烟酒的大部分产品,因此,加强对专卖品的管理,保证国家专卖收入,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专卖法律制度。

一、专卖工作的方针任务

按照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与国营商业的任务,并根据1953年工作基础与1954年情况,中国专卖事业公司提出了专卖工作的方针任务:继续巩固与扩大卷烟经营,积极完成包销,开展农村市场,促进卷烟计划生产,做好城乡供应;继续贯彻酒的专卖,加强行政管理,扩大非粮食原料酿酒,做好计划批售;摸透产、销情况、卷烟生产成本与流转中的一切费用,掌握市场情况,正确执行价格政策,领导市场,稳定物价;逐步对卷烟、酒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稳步推行经济核算制,以扩大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转费用,为完成与争取超额完成计划任务而斗争。

二、统一各级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

为全面而正确地贯彻国家对专卖品的行政管理事宜,改变专卖行政机关与专卖企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的混乱状态,商业部拟制《各级专卖事业行政组织规程(草案)》,报请政务院审查颁发。

1.全国专卖事业行政机关的设置。

(1)中央设专卖事业总管理局。

(2)大区设专卖事业管理处。

(3)省(盟)设省(盟)专卖事业管理局。

(4)直辖市设专卖事业管理处。

(5)专区及省辖市设专区、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6)县(旗)设县(旗)专卖事业管理局。

2.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的领导关系。

(1)总管理局受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领导。

(2)大区专卖事业管理处受大区商业管理局及专卖事业总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内蒙区专卖事业管理局受内蒙区贸易部及总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3)省(盟)市专卖事业管理局(处)受省(盟)市商业厅(局)及大区专卖事业管理处的双重领导。

(4)专区专卖事业管理局受专员公署及省专卖事业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省辖市专卖事业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及省专卖事业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5)县(旗)专卖事业管理局受县(旗)人民政府及专区专卖事业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3.合署办公。根据节省精神,各级专卖行政机关和各级专卖企业机构合署办公,其经费开支列入同级专卖企业机沟内,并采用一个组织两个名义的形式进行工作。

三、专卖商品验收责任制度

为贯彻商业、轻工、化工部关于卷烟规格质量标准及全国酿酒会议关于改善酒类质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购、运、销、存各个环节中的验收职责,发挥相互间的联系监督作用,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残次品进入商业网,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

1.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厂设驻厂员,小厂(坊)可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结合厂(坊)方检查部门经常深入车间了解产品配方、成品规格质量、包装等生产情况,作出记录,并与验收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供给情况,以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因此,收购单位是负责商品检验和保证质量的第一关,对产品质量负有极重要的责任。

2.检验方法。验收人员应根据烟酒规格质量标准,采取感官测验,样品比较,有条件的可利用科学仪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全面化验。对散装白酒,必须验明度数、色泽、香味及包装等是否合乎规格;瓶装酒要按品种抽查,必须验明有无沉淀、混浊、变质、变色现象,以及瓶装容量、度数、包装是否符合标准。

无论散装与瓶装都必须注意含铅量,如发现含有毒素,可根据情况进行化验,防止含铅量过大,影响身体健康。如发现不合乎标准的产品,可拒绝收购。

3.储运规则。

(1)商品入库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按照交来的商品验收记录卡片,认真点收与抽查。

(2)商品在库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执行仓储保管制度,必须掌握酒的热胀冷缩情况,根据季节气候的不同,正确地掌握含水量和温湿度,还必须勤检查,防止酒的浸漏、跑度。

(3)商品外调时,应详细检查商品包装、运输容器是否洁净,有无破损,做到商品在途运输安全,并在装卸时注意轻拿轻放,免受损害。

(4)在途运中,严防雨淋日晒,使商品质量遭到损坏,如发生不可抗拒的事故损失,收货单位应协助发货单位查明责任。

4.验收办法。进货单位在接到承运单位提货通知时,应指派专人负责验收,首先点收数量和检查外观包装,商品入库后,按照记录卡片项目逐一详细检验。如在5天内发现不合标准的商品,应及时向发货单位说明情由,追查责任,逾期则由进货单位负责。

四、专卖包装用品的管理

为了克服专卖包装用品在使用上的混乱、记载不清、损失和浪费情况,以便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保护国家财产,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包装用品管理试行办法》,加强了对专卖包装用品的管理。

1.包装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1)包装用品的购置、订购均由业务部门统一掌握。在购置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经领导批准列入财务计划核准后执行。

(2)对包装用品必须严加管理,不得随意弃置、变卖。各级单位应由专管部门(仓储保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有关制度及保管帐册,统一掌握调配、回空、交流等的登记和管理。

(3)各基层单位分存各批发组、门市部、内部的包装用品,应由该单位责成专人建立帐册,妥善保管,定期编造收付报表,报送直属领导单位、仓库进行对帐。

(4)各单位对自有的包装用品,应根据不同种类统一编号。为了不致与调拨、借用的包装用品混淆,便于鉴别,要在包装用品上注明本单位名称、皮重、容量等、并定期向财会部门按月抄送清单及时核对。

(5)专卖系统内省内、省外各单位间互相借入、借出的包装用品,借出单位应严格掌握、登记,并取得借入单位的正式收据,注明归还日期。

(6)各单位对包装用品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和检查的制度,在每季终了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财务、仓库等有关部门对全部包装用品进行全面清查一次。如发现短缺,即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予以适当的处理。

(7)各单位对所有的包装用品必须加强管理,按照不同的种类,选择适当地点,分别妥善保管,防止霉坏。盛装商品前,必须严格详细检查,如发现漏损应及时修补,以防受到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8)对随商品购进的木箱、纸箱,应由业务部门、门市部、批发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帐册进行登记,严禁随便乱用,并妥善保管,防止损坏。

2、包装用品的借用、调拨。

(1)对本系统内部省(市)与省(市)间、站与店间发生购、销关系所需要的酒类容器,原则上确定由购入单位自理。但购入单位如一时容器不足或有其他原因不能自备容器者,可由调出单位借用,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进行协商,予以合理规定(如折旧费、或归还日期,罚款等),并将规定的条件详细列为合同内容,双方严格执行。

(2)对系统外合作社、国营公司发生购销关系面使用包装用品时,应严格建立借据、登记备查簿、小手折等手续,载明借用与归还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双方各执一份。物品进出必须凭手折等收付,并加盖印章,以便于查考。

3、对呆滞废旧包装用品的处理。

(1)对呆滞多余的铁桶、酒篓、酒箱、酒罐的处理,应本着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处理。各基层单位处理前,应先报省公司进行调剂使用。如内部不能调剂者,经各企业经理批准后可以出售。在价格的规定上,可根据新旧程度,本着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议定适当的价格。

(2)各单位随商品购入的酒箱等包装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能利用者应尽量利用,但应于事先指派专人严加检查,以免商品受到损失。不能利用的多余部分,应及时出售。

五、专卖品仓库保管制度

仓储保管工作是商品流转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专卖系统的仓储保管工作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任务是:杜绝卷烟、烟叶霉烂,降低酒类、烟叶损耗,防止酒类变质,严防事故发生,以保证商品安全,减少或避免国家财产损失,保证消费者的卫生健康,及时供应市场,进而加速商品流转。为了完成仓储保管工作这一任务,中国专卖事业公司遵照商业部《仓库业务暂行制度》,并结合专卖系统经营商品特性制定了《酒类、卷烟、烟叶、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

1.验取商品程序。

(1)酒入库前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包装、数量、质量,并应建立检查原始登记簿(日期、皮重、毛重、酒度、净重及篓、坛或箱编号),如遇有数量质量不符,要明确责任,双方签具证明书加盖手章报请双方领导研究处理。

(2)验收瓶酒依据本单位主管业务部门通知单点验,须按双方规定的日期内清点,如发现商标不全,货品残损,短少以及沉淀、变质,品种规格不符等现象,应根据责任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处理。

(3)凡进货凭证上所载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级、金额、印鉴如有涂改、不盖章或模糊不清及发货清单未到时,均报告领导立即函知发货方核对。

2.保管方法。

(1)酒类与卷烟、盘纸、铝纸性质不同,应隔离保管,不能混存一库。

(2)仓库内不得放有含碱性、有异味、有水分的东西以及其他易燃品。

(3)卷烟、酒类应按品种、牌名存放,并注意出厂、入库日期,掌握先进先出;凡存期较长者,应以明显标志表示。

(4)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其他烟火,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库。

3.商品标签制度。

为正确掌握商品数量,便于检查和核对库存,保管员必须及时准确地登记商品标签。商品标签内容包括:(1)名称:(2)编号;(3)规格;(4)等级;(5)单位;(6)包装;(7)产地;(8)出厂日期;(9)数量;(lO)倒垛日期;(11)商品现状;(12)结存数;(13)附注。

4.出库。

(1)凡向仓库提取商品时,应由主管业务部门开具出库单据交仓库保管员,保管员应即审核,将货点清发出后,并在出库单据上加盖“已发”戳记,同时登记商品标签。

(2)凡发现数字涂改或印鉴模糊不清时,不经主管业务部门鉴章,保管员应拒绝付货。

(3)当主管业务部门通知保管员提货时,在出库前保管员必须将容器、包装、等级、品名、数量、规格加以认真检查。

另外,仓库保管制度对盘存对帐、保安检查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六、酒类专卖品的调拨运输

合理调拨酒类商品,积极改善运输,是扩大商品流通、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费用的主要环节之一。为了克服酒的供应存在的本位主义以及供应计划变更频繁,运输上被动、混乱、不及时和迂回、错运等不合理现象,1954年6月30日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发布《关于加强调拨运输工作的指示》。

1.关于白酒、黄酒,各区公司可本着地产地销的原则,每季前根据既定的购销计划,结合产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区内的调拨供应计划,并使省市之间通过合同约束,加强双方责任,完成调拨任务。全区购销计划不能平衡时,必须在季度前一个月上报总公司研究调整,在全国调拨计划内确定大区与大区之间的调拨,双方区公司根据此计划签订具体供应合同,严格履行。但在调拨时不准加浆,必须以调拨原度酒为原则,按合同规定折算结帐。

2.酒精,名酒为计划供应之商品,由总公司掌握,统一分配。各地应在季度前一个月将购销计划(名酒分品种、规格)上报总公司根据产销情况,合理的给予分配,列入全国调拨计划,并在供应会议上由有关双方协商研究加入供应合同,共同执行。

3.做好调剂调拨,是促进计划生产和保证市场供应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公司必须掌握好所属单位的酒库存及市场变化情况,给予合理的调剂调拨,防止积压或脱销。

4.加强运输工作的计划性,是保证商品及时应市的主要措施,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计划及对向运输部门造报运输计划,做到按时发货,克服有车(船)无货,有货无车(船)的现象。散装酒原则由调入单位自备容器,供应单位负责造报运输计划和办理运输手续,双方必须加强联系,密切结合,切实负起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完成调运任务。严防有酒无容器,有容器无酒的脱节现象。

5.与承运部门密切联系,搞好关系,以利运输任务顺利的完成。供应单位应积极主动的与铁路运输部门密切业务联系,经常向承运部门了解运输情况,做到互相了解,迸一步搞好业务关系,并与其他的承运部门建立运输合同,加强双方责任,使商品按时运达目的地,减少商品在途时间,降低流转费用。

6.供应单位发货时必须有专人负责,事先按合同规定做好准备工作,货运到车站、码头,应亲自检查,包装规格要完整,并做到单货相符、手续齐全、货单同行,同时向承运单位交待清楚,以利收货单位及时提取验收和消灭错发错运的现象。

7.进一步研究运输路线,缩短商品在途旅行,消灭商品旅行现象。各级公司应积极研究改变二级站分运中存在的迂回运输,其省辖偏僻地区由于以行政区划供应而发生的迂回运输问题,应由区公司研究提定从邻省进行供应。在大区交界的偏僻地区,由双方区公司本着整体观点协商研究,由区外邻省通过计划与合同进行供应,消灭不合理的迂回运输。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沿站卸货、就地分发与直达运输的办法,并加强中转站的工作,做好及时中转,、以缩短商品在途日程。

8.认真研究装运技术,做好装卸工作,充分利用装载量,以节省费用与消灭损失。

七、发展代用品酿酒

为了贯彻粮食政策,适当调节消费,保证税收任务,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决定采取调价、降度措施和扩大非粮食原料酿酒的方针。扩大非粮食原料酿酒与降低粮食酿酒用料标准,是酿酒工业为国家节约粮食的基本方法,也是正确组织酒源的方向。

1957年11月1日,根据我国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国务烷批转了城市服务部《关于发展代用品酿酒问题的报告》,希望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发展代用品酿酒要加强领导,全面规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同时,要防止粗制滥造、不合规格、降低质量、有损健康的现象发生。

发展代用品酿酒,对于节约粮食、增加社会财富、适当地满足人民饮酒的需要,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八、加强对酒类专卖、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的管理

1.继续贯彻专卖政策。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在《一九五四年方针任务及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酒的专卖,按照各大区颁布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继续贯彻专卖政策,加强行政管理。

(1)对私营酿酒厂(坊),按照专卖政策的规定,认真执行登记、报告、批准等项制度。特别对开业、停业、生产计划的变动与资金的转移,必须予以控制。厂(坊)向国家购买酿酒粮食,应经当地专卖机关审查、介绍,其全部产酒应由专卖事业公司收购。

(2)对偷酿,偷运、偷销的非法行为,要分清对象与情节轻重酌情处理,掌握偷酿重予偷运、偷运重于偷销和教育重于处罚的原则。

(3)加强零销酒商的组织领导,贯彻专卖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牌价,保证质量,进一步做好销售计划。

2.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的管理。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他酒类为10%;专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均应于出厂时纳税;为照顾专卖事业的开展,对专卖公司收购或委托加工的酒精改制白酒,暂按一道税征收,其在本厂内以酒精改制白酒出厂者就白酒纳税;酒精出厂后再行改制白酒者,于酒精出厂时折成的白酒重量,按白酒价格计税。此外,对酒的收购价格、专卖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九、对药酒的管理

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划清药酒与泡制酒的区别,便于市场管理,中国专卖事业公司于1953年7月31日公布了《为指示关于药酒的几项管理办法希遵照执行》。

1.凡在市场上流通的药酒,均须向卫生机关化验,已取得化验证明列为成药范围者,应视为药品,一律不征专利:否则,即以泡制酒论,依率计征。

2.曾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专利及现尚未征利的药酒,应通知制造厂、商尽速将成品和处方送请卫生机关化验,取得证件,报当地专卖机关备查。

3.凡已征收专利的药酒,予制造厂、商取得当地卫生机关化验证明后,即行停征。既征部分不予退补。

4.凡经化验证明之药酒,运销外埠外省者,应由专卖机关开给准运证明,作为销地专卖机关检验证件。

5.药酒制造厂、商所需之酒类,必须向当地专卖机构购买。专卖机关于必要时对制造厂、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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