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的酒类专卖

2016-05-26 17:50:18 政策法规

解放战争时期华北解放区的酒类专卖

1948年,华北解放区部分地区仍然处于战争环境,部分地区因去年灾荒歉收,造成当年春季粮食更为紧张,为了限制粮食消耗,同时适当增加政府收入,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贸易厅在“全区烧酒会议初步总结”中就酒类专卖问题做出了几项规定:

1.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为了对酒类专卖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决定在边区政府贸易厅设酒业管理科,各行界区工商局(处)亦专设酒业管理科;行署以下就产酒区实际需要分设酒业经理处,直接经营烧酒产销并领导所属各酒店及推销部门,酒业经理处设置不受行政界限限制。

2.生产管理

(1)生产原料应尽先购用公粮中之烂粮与商品粮,公平作价以减少政府财政上的损失,也可避免通过市场大量购粮影响粮价。各区财粮部门亦有供给酒店烧酒用粮(烂粮商品粮及原料缺乏时的调剂)的责任,在粮食困难的情形下,可设法利用代用原料烧酒以减少粮食消耗。

(2)酒坊设置,要有重点不要过于分散。一般应选择有原料有技术和历史上产酒地区,集中经营,便于生产和管理。

(3)酒类产品应保持一定质量不可低于现在成色,在现有基础上力求提高,质量提高即等于成本降低。

3.推销与酒价规定

(1)各区产酒经营上大致应有一定销售区域,但得自由运销不受区域限制。

(2)酒价确定

最低标准:出厂价平原暂维持成本一倍半以上利润,山地争取维持成本一倍以上利润。

最高标准:以不影响酒的销路力求提高,在方式上应逐渐提价,如已提高到最高标准,再提销路会受影响时,即设法降低成本以提高利润。

(3)推销。

酒类商品暂由各区自行组织推销,但为取得价格上统一,甲区产酒运销乙区时,应与当地酒店取得联系,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推销。

4.行政管理工作

(1)严格查禁私酒,查获送交各该管工商行政部门处理,但经营部门应密切配合检查(经营部门无直接处罚权限)。

(2)冀鲁豫黄河南及河北四分区非专制区产酒须加重税,并严禁向专制区运销,如环境好转时,亦应逐渐实施专制。

(3)非专制区产酒税税率规定,由区工商局(处)掌握,一般采取从量征税办法,成本加一定利润加税额,接近于专制区酒价,以不能运销专制区为原则,但须注意税率过高,反造成走私漏税现象。

(4)工业用酒可以划定一定区域由其自营,产酒只供工业需用,不准在市场出售或饮用,查获以私酒论处并取消自营权。

5.资金转拨

(1)各区酒锅现有一切财产、用具、牲口、存酒、房屋等,一律按十二月情形作价,用具按市价九折统一由各区工商局或工商处向财政处打收据作为酒锅财产,行署财政处持收据报边府财厅。

(2)现在酒锅占用行署粮食作为基金或粮款往来,均由各区工商局(处)给行署财政处打收据,由财政处傲上解粮向财厅报解。

(3)为保证经营,上年余利各地暂不解交,由工商局(处)打收据与财政处,详细填列款数,并按十二月公定粮价折粮,财政按上解向财厅转帐。

(4)各酒锅年终决算,以十二月底为决算期,从一月起一律转上,各区上年年终决算,须于三月底前汇总送交贸易厅。

(5)借用群众财产应会同当地政府解决,出资购用或租赁。

1949年5月13日,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财密字第l42号“酒业经营管理会议总结报告及五附件准予付印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专卖工作的总方针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其具体措施是严格管制私酒,对白酒、黄酒,坚决肃清私酿,白酒全部国营,严格管理私曲是防止私酒的一个重要环节;果木酒只在产区大量剩余的情况下,才许在冬季内批准私人定期定量的集中酿烧,给以制造合法利润,酒归专销,防止乱烧偷税;酒精除军事工业自制自用者外,其余不论公私所制酒精,一律征税管理专卖。对零售酒商,必须领取专卖执照,方许卖酒;邻区未专营者,所有私酒,严禁输入。此外,对酒价、专卖利润、税率、专卖的组织设置、零销酒商管理、平滓销酒供应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措施、办法,对进一步落实贯彻华北人民政府的专卖政策,全面对酒的管、产、销、税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各地区的酒类专卖的监督领导,支援解放战争,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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