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法规:泡珍稀动物药酒会判刑

2016-07-14 08:27:05 政策法规

广州市增城区一家酒厂老板梁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多年来将珍稀动物泡酒出售。昨日(5月4日)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梁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酒厂被查获,24瓶动物药酒

2012年以来,被告人梁某在增城区经营一家酒厂期间,向他人收购圆鼻巨蜥、大壁虎、褐翅鸦鹃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浸泡药酒并出售。

2015年1月24日中午,增城森林分局民警在该酒厂查获浸泡各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的药酒24瓶。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包含:国家I级保护动物圆鼻巨蜥1只;国家II级保护动物大壁虎10只、褐翅鸦鹃12只、松雀鹰3只、燕凖1只、东方角鸮1只、鹰科物种1只、鸮形目物种10只。2015年7月,梁某主动向警方投案。

辩称动物药酒,系已故妹妹所有

面对检方指控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名,梁某否认控罪,辩称被查获的动物药酒是其妹妹所有,早在2013年4月妹妹就将这些动物拿到他的酒厂买酒后泡好,之后就一直将动物药酒放在那里。但2014年11月,妹妹病故,所以酒一直放在厂里。梁某辩护人当庭补充,被查获的动物药酒是用来摆设,不是用于出售,因为警方是在酒厂大堂酒架以及收银台下搜出,但其酒厂主要经营白酒。但据梁某酒厂员工证言显示,厂里酒架上的药材酒和24瓶动物药酒都是老板梁某自己浸泡的,也都是拿来卖给客人的。此外,据梁某妹妹的公公证言显示,儿媳身前患病不会喝酒。

本案庭审中,梁某触犯的罪名成为争议焦点。梁某辩护人辩称,即使梁某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梁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然而,本案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完整的尸体,仅用于浸泡白酒,并未被进行实际加工,故并非“制品”。

为此,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涉案24瓶动物药酒是否归梁某所有,法院认为,依据证人证言证实,梁某妹妹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身患重病,缺乏购买大量野生动物的经济能力,且梁某妹妹不喝酒,也未从事酒类经营活动。而且,由现场勘查材料可知,涉案24瓶动物药酒与梁某经营的其他酒混杂无序摆在酒架上,也没有明显区分或标识,摆放位置也是用于出售的商品位置,而且梁某供述细节前后不一,难以让人信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动物药酒是其妹妹所有,为此,法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涉案动物药酒为梁某所有。

此外,虽然梁某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酒厂老板获刑10年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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