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法规:台湾省酒类酿造卫生标准

2016-07-10 08:27:30 政策法规

酒政法规:台湾省酒类酿造卫生标准

为标准酒类卫生标准,财政部台财库字发布全文五条酒类酿造卫生标准,发布日施行,内容:

第1条:本标准依烟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酒类中甲醇及铅之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葡萄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二、其它酒类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3条:酒类每公升中铅之含量标准为零点三毫克以下。

第4条:酒类中二氧化硫残留容许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水果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二五公克以下。

二、啤酒类及以谷类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三公克以下。

第5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自实施之日起,将严格按照以上所列项目实施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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