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1991年)

2016-07-02 06:35:49 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研究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酒类生产和销售迅速发展,为繁荣市场,满足城乡人民的需要,增加积累,做出了成绩。1989年全国酒类总产量1285万吨,较1980年增加2.5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量为1267万吨,增长了2.8倍;零售额513亿元,增长了6.5倍。全行业(包括生产、流通)税利达100亿元。

目前我国酒类产销管理体制分散,有关的法规、规章不健全,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个企业各行其事,国家无法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造成酒类生产盲目发展、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危害严重及大量消耗粮食等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迫切要求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重新实行酒类专卖。为了解决酒类产销混乱问题,1990年12月18日田纪云副总理主持召开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对酒类产销中目前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会议讨论确定。

2.出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3.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二、轻工业部对酒类生产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的意见

1.清理整顿饮料酒生产企业,加强行业归口管理

(1)对酒类生产进行清理整顿涉及到方方面面,仅仅依靠轻工部门难以奏效。因此,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国务院生产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各地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

(2)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八五”期间,严格控制新建酒厂。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3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计委(计经委)上报轻工业部审批立项;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计委(计经委)会同本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并报轻工业部备案。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安排饮料酒项目,各类投资机构不安排投资,银行不予发放资金。

(3)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从严掌握发放许可证的条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盼企业不得从事饮料酒生产,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

(4)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

(5)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国家只承认国优、部优、省优三个层次的评比结果。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他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公开各级评优规则、获奖标准和评比结果。评比工作要科学化,规范化。

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地区均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地方节日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制定国优、部优、省优饮料酒的统一标志。

(6)严厉打击假酒、冒牌酒和劣质酒的生产活动。各地工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假酒、冒牌酒和劣质酒盼生产企业。这类酒的生产企业要承担由此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的全部后果,并由轻工业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调整饮料酒税收政策。

(1)各类饮料酒厂(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法、履行职责。

(2)调整不同酒精度饮料酒税率,限制烈性蒸馏酒,鼓励低度酿造酒和非粮食酿酒的生产。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烈性白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改为从量定额计税。

3.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建国以来,饮料酒的生产一直归轻工业部管理。现在已基本形成了包括教育、科研、检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管理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提出分别按生产和销售对酒类归口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指出:“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据此,我们认为,目前不宜改变酒类管理体制,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根据“政企分开”的精神,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能。

三、商业部对酒类流通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酒是一种特殊商品,我国从解放初期就实行酒类专卖。1951年在财政部建立了中国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和总公司。1952年改由商业部负责酒类购销和专卖管理。60年代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和地方削弱了酒类管理工作、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部分省、区、市贯彻了国务院的要求,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多数地区贯彻不力,未能扭转混乱局面。

1990年,我们按照李鹏总理关于酒类产销问题,“商业部应主动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的指示,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我们认为,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必须有法可依;二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障;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总结各地的经验和问题,我们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地方保留或恢复了专卖管理机构的应巩固完善;没有酒类管理机构的,应在各级糖酒公司的基础,上,尽快恢复起来。商业部酒类管理局和各级酒类管理机构,均按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设置,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全面担负起酒类流通环节的整顿和管理工作。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

1.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国家酒类管理条例》;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从而维护酒类流通的正常秩序,做到“管而不死,活而有序”。

2.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批发是联系。生产和零售的纽带,能否整顿好,对整个酒类产销管理非常重要。要把批发作为这次整顿的重点。酒类的调拨、批发,各地要按照城镇以国营主营公司为主,农村可由主营公司委托供销社批发,允许酒厂在完成合同计划后批发本厂产品,禁止个体工商户批发的原则,对酒类批发企业进行严格整顿,清理掉过多、过滥的酒类批发企业。

对零售企业的整顿,要本着“方便消费,搞活市场,保证安全”的原则,凡具备条件、守法经营的企业均由当地酒类管理局审查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整顿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取缔假冒伪劣酒,要特别注意加强名酒的管理,首先对全国名酒要进一步推广和健全“定点批发、挂牌零售”的办法,以保护名酒声誉。

3.加强酒类市场管理。酒类市场管理要贯彻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而不死,活而有序。

(1)加强卫生和质量管理。进入市场的酒类商品,必须具有县以上法定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质量、包装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的标记。

(2)加强价格管理。国家名酒价格继续放开,其他滔类价格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私自定价。各地物价局和酒类管理局要互相配合,做好酒类核价工作,加强市场物价管理。

(3)加强税务管理。酒类商品必须具有县以上财税部门的完税证明才能出厂,批发企业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查验,严禁越权减免税收,防止酒税流失。

由于酒类购销工作涉及的部门多,问题严重,要整顿、管理好,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加强酒类购销整顿工作的领导,建议政府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来抓。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整顿,争取在1991年三季度,把酒类流通整顿好,并使酒类流通管理逐步走上正常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