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时期酒类专卖工作的破坏(1966

2016-07-02 06:35:40 政策法规

“文革”时期酒类专卖工作的破坏(1966-1976年9月)

1965年底以前,国民经济经过几年的调整,各方面建设都走上了正轨,我国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正在日益缩小。但是,由于党内“左”倾错误未有得到彻底纠正,毛泽东同志又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错误地发动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巨大的破坏和极其严重的损失,专卖法制亦受到很大的破坏。在酒类经营上,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多数地区酒类专卖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走或下放,酒的专卖管理工作处于无人过问和无章可循的状态。

一、对进口非商品性酒类的规定

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1954年商业部、对外贸易部规定由海关代征专卖利润。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国际交往的扩大和参照国际惯例,1966年3月21日,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下达了《关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的通知》,决定今后对旅客携带或邮递进口非商品性酒类免征专卖利润。

二、发展野生源料和农尉产品下脚料酿酒

为了给国家节约更多的粮食,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供销合作总社、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粮食部于1967年10月i6日至20日召集湖南、广东、福建、河北省供销社、轻工厅,湖南、河北两省的商业厅及重点酒厂等有关同志对大力发展野生原料和农副产品下脚料(以下简称代用晶)酿酒进行了座谈。会议认为:大力发展代用原料酿酒,节约粮食是发展酿酒工业长期的革命任务,是贯彻执行毛主席提出的“勤俭建国”的伟大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以“只争朝夕”的革命精神把利用代用品酿酒的工作更广泛地开展起来。为了更多的节约粮食,增加农民收入,为市场提供货源,支持工农业生产,一社三部联合下达《关于大力发展野生原料和农副产品下脚料酿酒座谈会纪要》,请各省、市、自治区轻工、商业、粮食厅、供销社研究执行。

1.积极发展代用品收购工作。目前正值代用原料生产旺季,供销社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发动群众,突击采集,把能够大量利用的酿酒代用原料及时采集收购起来,并做好储存、保管工作,保证酿酒工作生产需要。

2.大力开展代用品利用。酿酒工业部门对已经利用的品种要努力扩大利用,对没用过的品种也要积极研究试用。粉碎能力不足的,要积极改进现有粉碎设备,提高技术,扩大粉碎能力,要与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动群众代为加工;当地粮食部门,也应积极挖掘粉碎设备潜在能力,尽量予以支持,协助粉碎。总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千方百计扩大代用品利用,为国家节约更多的粮食,作出更大的贡献。

3.代用品酒一般不如粮食酒好,生产费用较高。工业上要积极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商业上要积极收购,按质论价的安排好销售价格,扩大推销。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要做饮料酒出售,以保证消费者健康。

4.工业、商业、粮食、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总结原料采集、收购、加工利用、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经验,抓住典型树立样板,以点带面,推动代用品酿酒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