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

2016-06-11 08:13:43 政策法规

(1988年10月l2日)

为维护特区声誉,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打击制造、销售假冒名酒,根据国家酒类专卖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酒类调进、批发的管理

1.酒类(包括各种白酒、黄酒、果木酒、啤酒、汽酒,配制酒、酒曲及各类洋酒)为国家特定的专卖品。我市酒类的收购、调拨、批发统一由深圳市糖烟酒公司经营。其他单位批发酒类,须经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准,并由市糖烟酒公司委托代理批发。

今后,凡无代理批发委托书的单位(含内部调拨)不论以任何形式经营都属违章。

2.被委托进货批发的单位,调进每批酒类须向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申报,并将每月进销情况汇总报送市专卖局。购进每批名酒(指十三种国家名酒),应主动将酒样宋专卖局检查鉴定后才能出售,如未经鉴定被发现销售冒牌名酒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罚款、取消委托、吊销专卖许可证的处理。

3.设立酒类联营机构,兴办酒厂,必须先向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申报并转报市政府批准,办理相应手续才能开办。经销酒类或召开酒类品尝会、展销会、宣传广告等活动均须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审批核准。

4.凡未持有酒类代理批发委托书的单位插手批发酒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酒类专卖管理局均可按超越经营范围处理,税务部门按批发总值计征零售税,专卖部门征收专卖利润,并给予经济上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专卖许可证。

二、对酒类销售市场的管理

1.市内各酒类零售单位(包括个体户),需购进名酒,应到市糖烟酒公司或委托代批发的单位进货,如自行进货造成销售假酒,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罚款、吊销专卖许可证的处理。生产冒牌酒者,从严惩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生产、销售冒牌酒类实行社会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227252转131)。凡销售假冒名酒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有权在报刊、电视台公布名单,以示警戒。

3.外运酒类必须向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办理签证,海关及运输部门凭《准运证》验放及托运。

4.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由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为主,海关、工商、公安、卫生、交通、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销售假冒名酒行为。

附:《酒类专卖管理违章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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