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名优酒违法活动的通知

2016-09-15 05:16:49 政策法规

(1989年1月6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制造和销售假冒名优酒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屡禁不止,败坏川酒声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反映很坏。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

一、严格名优酒的生产管理。

我省各名优酒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把好原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食品卫生法》和《四川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坚决制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凡不具备生产名优酒条件、未经名优酒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的企业不得参加名优酒的联营生产。经批准的联营企业生产的名优酒必须符合统一的质量标准并标明具体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假名优酒。

二、加强销售经营活动的管理。

我省所有经批准经营名优酒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名优酒,必须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在经营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购销,并主动报告当地洒类专卖、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处理。

对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郎酒,剑南春、全兴大曲等五种国家名酒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定点批发,由县以上国营糖酒公司和五个名酒生产厂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五种名酒的批发业务。对上述五种国家名酒实行“准运证”制度,没有起运地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核发的“准运证”,任何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这五种名酒。

三、认真执行《商标法》,强化商标印制和使用管理。

名优酒商标注册人必须持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到定点印刷厂印制本企业生产的名优酒商标;承印单位必须将准印证件,承印数量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批准后方能承印。承印、承制名优酒包装箱和带有名优酒标识的玻璃瓶、瓷(陶)罐、防冒盖、礼品盒、纸箱等包装装璜的,也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名优酒生产者和承印、承制名优酒商标及包装装璜的企业不得向第三者提供名优酒商标及包装装璜。严禁制造和使用假名酒商标和包装装璜。

四、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假冒名优酒的违法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酒类专卖、卫生防疫、标准计量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公安部门,与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制造、销售假冒名优酒的违法活动,绝不能姑息迁就。对从事制造、销售假冒名优酒者,一经查获即没收其全部假冒商品;对已出售的假冒商品销货款要依法没收,并视其情节处以非法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委托印制和承印、承制名优酒商标,包装装璜的(包括双方当事单位,个人),没收全部非法印制品和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对为制造、销售假冒名优酒及其商标、包装装璜的单位,个人提供货源、场地、设备、材料、运输工具及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亦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上述违法活动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对于一些参与作案的干部、职工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其性质及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查处假冒名优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查处假冒名优酒工作的领导,组织工商行政、酒类专卖和公安等部门开展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省内大中城市,五大名酒产地及假冒名优酒活动猖獗的县、市,要组织力量,扎扎实实地抓好查处假冒名优酒的工作。

各地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号召限期投案,对限期内主动投案、退出非法收入、有立功表现者,可从宽处理;对包庇隐瞒、继续从事非法活动者,一经查实要从严惩处;对成绩突出的举报、侦缉人员,要通报表扬并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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