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酒类专卖工作的加强(1961

2016-09-07 05:08:07 政策法规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酒类专卖工作的加强(1961-1960年)

一、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夸大了主观努力的作用,再加上农业连续三年自然灾害,苏联政府撕毁合同,撤退专家,从而造成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失调,工业生产全面紧张,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遇到很大困难。由于现实和理想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迫使毛泽东和中央领导有所冷静,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从1960年下半年起,在工业、商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上,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制定相应的法规,到1965年,调整任务胜利完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酒类专卖,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实行的方针。实行这条方针,对于节约粮食,保证酒类的正常生产和供应,积累建设资金,打击投机活动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近几年来,有些地区放松了酒类专卖工作,出现了私酿私卖、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浪费了粮食,扰乱了市场。这种情况不利子集体经济的巩固,也不利于国家资金的积累。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务院于1963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今后必须继续贯彻执行酒类专卖方针,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工作,并对酒的生产、销售和行政管理,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严禁单位自行酿造。在酒的生产方面,应当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生产指标,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自行酿造。社、队自办的小酒厂和非工业部门办的酒厂,应当按照1962年l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根据归口管理、统一规翅的原则,各地对现有酿酒厂要进行整顿。所有酒厂生产的酒,都必须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

2.加强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在酒的销售方面,批发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它一些代销点经营,除此以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私自销售。为了加强酒类专卖的管理,各地应当继续建立与充实糖业烟酒公司的机构,并成立各级专卖事业管理局。这两个机构,可以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企业经营。各地还应当组织一部分已经转业的、熟悉酒类专卖工作的领导骨干归队,使之能胜任专卖工作的要求。以上所需人员,在商业部系统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3.允许个人自酿自饮或以粮换酒自饮。一切个人都不得私酿私卖酒类,但是,有些地区,群众历史上有自酿自饮习惯的(如南方的糯米酒),应当准许群众自酿自饮。有些地区,农民有以粮换酒自饮习惯的,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生活已经安排好、确实还有余粮的,也可以准许农民以粮换酒自饮。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规定。

4.酒类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酒类专卖利润收入和分成办法,按1963年1月25日“国务院关于1963年预算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执行,规定划归中央的仍归中央,规定划归地方的仍归地方,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成的,仍按规定比例实行分成。

二,整顿和管理私酿

1962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山东省和河北省酿酒情况的报告》。通过对山东省以酒换料,好粮上交,坚持专酿专卖,认真整顿和管理私酿,结果是国家增加了粮食收入,市场增加了白酒供应,财政增加了税收和利润。而河北省由于没有认真整顿和管理私酿,小酒厂有相当的发展,发生了浪费粮食,偷税漏税,出酒率低以及用高薪乱拉工人等问题的教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本省酿酒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山东省的经验,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必要的整顿,以达到节约粮食,又照顾市场需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目的。对于烂薯、烂薯干酿酒的税率,可以根据1958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优待,不按粮食酿酒60%的税率计征。

三、加强对葡萄酒.果露酒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葡萄酒、果露酒的管理,提高葡萄酒、果露酒的质量,防止粗制滥造,适应消费者的需要,轻工业部、商业部于l963年9月9日颁布了《葡萄酒、果露酒管理办法》。

1.管理范围及方式。

(1)管理范围包括葡萄(家葡萄、山葡萄)及其他水果经发酵或半发酵所制成的葡萄酒、果酒;利用酒精、白酒等为主配料所配成的露酒(即配制酒)。

(2)凡葡萄酒、果露酒厂不论隶属任何部门,一律由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业厅、局统一归口管理,与商业厅、局衔接产销计划,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平衡统一安排生产。

2.整顿及管理办法。

(1)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业厅、局,应对本地区所有葡萄酒、果露酒厂,进行厂数、规模、产品品种、质量、成本的登记,并会同商业厅、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工作,于整顿后报两部备案。

(2)对经过批准生产的葡萄酒、果露酒厂,应按照规定的规格、质量,结合销售情况实行定厂、定品种、定数量、定配方地安排生产,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商业不得收购。

(3)经过整顿定型的产品,不得任意改变质量规格、原材料配方、加工操作方法,且要按期进行前后产品质量的对比,以保持同一牌号的产品,具有相同的风格。若因原材料、生产条件、销售情况等影响,须改变原加工工艺方法时,应由省、市、自治区轻工业厅、局审批,并征求商业厅、局的意见,确定停止生产或作为新产品对待。

(4)若必须增加新产品时,一定要先搞设计方案,通过试制及试销阶段,由省、市、自治区轻工业厅、局根据原料、生产、销售、成本等情况及商业厅、局的意见审核批准,分报轻工业部,商业部备案。

(5)凡未经审核批准的产品,轻工部门不供应酒精食糖,国营商业部门不予收购。

3.产品质量规格及质量管理。

(1)葡萄酒、果酒原酒含量不得低于50%,含酒精量不得高于18度,含糖量不得高于12%;露酒含糖量不得高于10%。

(2)除某些传统定型的露酒产品,可直接使用白酒外,所有葡萄酒,果露酒,必须使用经过脱臭精制的精馏酒精或药用酒精。

(3)关于使用甜味辅料,葡萄洒、果酒应使用砂糖,露酒应使用砂糖、饴糖,各种酒均不得使用糖精。

(4)葡萄酒、果酒的芳香滋味,应依靠原水果酯香;不得使用香精;色泽应依靠原水果色素,不得使用食用合成染料。

(5)各种酒配酒用水,应使用蒸馏水、冷沸水或经碳层、砂棒过滤,符合卫生条件可供饮用的水。

(6)凡“三精(酒精、糖精、香精)、一水”的露酒产品,一律不得再行生产。

(7)白兰地和水果白兰地,均应使用葡萄或水果原酒、酒脚、醪渣等蒸馏制成。

(8)生产葡萄酒、果露酒所用的工具、容器、贮器,均不可使用易被侵蚀,含有毒质,具有不良气味的材料制成的工、器具。

(9)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葡萄酒、果露酒的管理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业厅、局应会同同级商业、卫生部门组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分报轻工,商业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应根据情况采取退厂重制或责令停止生产,以及追回已出厂产品等办法处理。

四、加强农村私酿酒类管理

自1963年国务院重申酒类专卖管理以来,大部分地区调整了干部,挂了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牌子,并颁布了专卖管理办法和专卖管理实施细则,在酒类专卖管理上已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有些地区私酿私卖、偷税漏税等非法活动,还相当严重,针对这种情况,1964年11月,中国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关于加强农村私酿酒类管理的通知》中强调“私酿私卖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提出加强农村私酿私卖酒类管理的几点意见:

1、做好农村酒类旺季市场供应,是杜绝私酿私卖酒类的重要一环。省内货源不足的,应及时组织生产或从省外组织调进。货源充裕的要积极开展推销。密切联系基层供销社帮助解决推销上的一切问题,研究改进农村供应方法,充分利用供销基层零售点和小商小贩,把酒送到农村,使想喝酒的能买到酒。

2.历史上有家酿习惯的地区,由本人申请,提出酿造数量,公社审查,再经专卖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才能自酿自饮,但不得出卖。家酿酒应限制一定数量,并照章纳税。

3.酒曲、酵母等酿酒发酵剂,由批准机关指定的单位或代销点供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私自销售。

4.农村私酿私卖的管理工作,要密切联系当地税务所、基层供销社,农村市场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把专卖政策贯彻下去,专卖人员要及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违犯专卖政策规定者,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按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五、加强对铁路旅客烟酒供应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铁路旅客烟酒供应的管理,商业部,铁道部子l962年7月7日颁布了《关于供应铁路旅客烟、酒的联合规定》。对铁路所需烟酒的进货、销售及其价格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1、铁路餐车、列车售货组、站台售货亭、车站售货部、旅客食堂承销的烟酒,一律由糖业烟酒公司进货,不得与其它机构发生供销关系。

2、各次列车与各车站承销的烟、酒,由其承销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于每个季度前一个月向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提出季度销售计划。当地糖业烟酒公司可根据市场供应与货源情况核定计划,按计划供应。承销单位与供货单位如因供销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计划时,可提出变更计划的意见,由双方共同协商办理。

3、长途列车销售的烟、酒,可分别在始发站和终到站所在地的各城市糖业烟酒公司进货;短途列车由始发站所在地的糖业烟酒公司进货。

4.铁路承销的烟、酒,在进货当时必须点清数量;在进货后10日内(生啤酒除外)要检查质量,如发现有变质现象,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退货。过期则由铁路负责。

5、在旅客列车上只准供应本次列车上的旅客,不得向铁路沿线销售,铁路沿线各供应单位,只准向站内旅客销售,不得到列车上与站外供应。

6、在列车上销售的烟、酒,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糖业烟酒公司按当地烟、酒的批发价格向铁路上供货,铁路上按进货地区糖业烟酒公司规定的烟、酒零售牌价供应旅客。在列车上跨越行政区界时,也不改变供应价格。

7.在列车上供应外宾的酒,如系外宾自费,按平价供应。对于按高价进货,平价供应所产生的价格亏损部分,应凭该次列车的餐车主任和列车长共同签署证明,按月向原进货的单位进行结算退补。

8.在列车上如有机关或旅客招待外宾用酒,其供应价格与一般旅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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