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以“易消化”的用词为啤酒做广告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个注册的协会,它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其成员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以及通过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障《不正当竞争法》的遵守。
被告是一家以股份公司形式经营的啤酒厂。2015年,被告分别以"易消化"的用词,为其生产的三个系列的啤酒做如下广告:
1.) 酒精含量为5,1%的"金色系列":"易消化、味道好,但是不浓烈";
2.) 酒精含量为2,9%的"健怡酒花系列":"精细和爽朗的味道,清爽和易消化,随时解渴";
3.) 酒精含量为4,4%的"浅色系列":"在温度略微高于冰点时会于寂静中成熟,这使它特别容易消化"。
原告认为,被告的前述广告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3a条、会同2006年12月20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健康保证条例》。根据这个欧盟条例,酒精含量超过1,2%的饮料不能使用任何健康方面的描述,而被告称其酒精含量超过1,2%的啤酒为"易消化"。所以,被告的广告行为属于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被告认为,从自己广告词上下文的前后关系上分析,"易消化"的用词并不是健康方面的描述,而只是示意了饮用方面的享受,尤其是从味道的角度展现了广告中的三个系列的啤酒。所以,自己的广告并不违反法例和法律。
双方各执己见,于是,原告将此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本案至今已历经两审,一审德国拉文斯堡州立法院和二审位于德国斯图加特的州立高级法院一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的广告行为违反法例和法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LG Ravensburg, Urteil vom 16.02.2016, Az. 8 O 51/15 KfH; OLG Stuttgart, Urteil vom 03.11.2016, 2 U 37/16, 二审判决尚未生效)。
审理法院首先指出,参阅欧盟法院2012年9月6日的相关判决,对于含有酒精饮料的广告描述必须清晰明确,不可以使用任何模棱两可的多义用词。如果在广告里以某个用词暗示,消费某类商品通常会引起的负面和不利健康的影响,并不会因消费广告推销的这个商品而产生(或产生的负面和不利健康的影响小于通常情况),则应认定这个用词是对健康方面的描述。
审理法院随后指出,至于联邦最高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在"药草甜烧酒案"中作出了决议,允许"易消化"的用词在这个案例中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应考虑到这一决议是在欧盟法院前述判决之前作出的。
审理法院继续指出,查看目前常用的各个词典,"易消化"的同义词包括"有益的"、"有助于健康的"。"有益的"这个词表达的不仅仅是一种一般性的舒适感觉,而且还应被理解为一种"长期效应的承诺":即长期饮用广告推销的啤酒不会带来任何危害。即使部分啤酒消费者将"易消化"的广告词和广告短语"干杯"联想在一起(注:"易消化"的德语是bek鰉mlich,这里"干杯"的德语是Wohl bekomm's。Wohl bekomm's也是一个祝酒词,直译有"获得舒适"的意思),但这并不能缩小本案被告广告用词的含义范畴。作为祝酒词的"Wohl bekomm's",说的是"干杯"的意思,表达的是"获得舒适"的愿望,而"易消化"的描述,表达的则是一种承诺。
审理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在啤酒广告中使用的"易消化"的用词,应被视为是对健康方面的描述。而被告的广告中推销的啤酒,其酒精含量均超过了1,2%。因此,被告的广告行为违反法例和法律,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点评提示
违反现行法律和法例的行为通常构成对《不正当竞争法》的触犯,这是商家应该避免的情况。上述案例表明,酒精含量超过一定百分比的饮料广告中不能包含涉及保健的词汇。但哪些词语已经涉及了保健领域,哪些词语只是涉及"一般舒适感",取决于大众的普遍理解,界限不易划清。对于"易消化"这个词,案例中的两审法院一致认定已经涉及了保健领域。鉴于二审州立高级法院准许被告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是否会确认前审法院的观点,我们拭目以待。
温天敏律师
Wen Schomerus
Rechtsanwl
氏律师事务所(德国)
2016年11月末于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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